近日,广东一名员工连上23天班后猝死,却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消息引发关注。据报道,某公司员工在连上22天班后,于第23天中午下班后4分钟,从车间出来时吐血猝死。但是,当地人社局以“死亡发生在休息时间内,其事发地点也不属于工作岗位”为由,不予认定工伤。
法律怎样认定工伤?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,公司是否需要担责?
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尹少成副教授表示,认定工伤通常要求符合“三工原则”,即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。但是,在具体的认定中通常可以做适当的扩大解释,比如工作时间可以包括工作前后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。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,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,公司也是有一定责任的,因为员工猝死与加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。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。
《新闻+》记者:法律怎样认定工伤?
尹少成:目前,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与《工伤认定办法》。工伤,也称“公伤”、“因工负伤”,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,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。法律为员工设立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:一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;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;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。
按照上述规定,认定工伤通常要求符合“三工原则”,即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。如果员工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,例如本案中的猝死是在下班四分钟之后发生的,那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,这种情况确实无法认定为工伤。
但是,在具体的认定中,对于“三工原则”可以做适当的扩大解释。比如“工作时间”,可以包括工作时间前后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损害的情形;“工作地点”,可以包括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“工作原因”,可以包括患职业病的情形等。
因此,我个人认为,有些案件中应当适当扩大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解释,将一些特殊情况认定为工伤。比如本案中,这名员工的猝死发生在下班后四分钟,且刚刚离开工作车间,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间隙极短,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续。再结合该员工已经连续加班23天的事实,这是猝死发生的重要诱因。因此,将这名员工的伤亡认定为工伤,比较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立法宗旨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。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《新闻+》记者: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,公司是否需要担责?
尹少成: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,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,公司也是有一定责任的,因为员工猝死与加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。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,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。
员工被公司要求连续加班,本身就违反了《劳动法》。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第三十八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第四十一条规定: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让员工长期加班是明显不符合《劳动法》的规定的。例如本案中,员工在事发前曾连上15天班,休息1天,随后又连上22天班,这是对员工身体健康保护的严重忽视,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员工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当然,到底如何来承担,承担多少,还有待于法院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因果关系进行裁判。
《新闻+》记者:员工过劳伤亡,维权的难点在哪里?
尹少成:维权难点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。员工过劳伤亡案件中,如果员工过劳伤亡发生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上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可以视为工伤,获得工伤赔偿。但是,实践中,这种过度伤亡经常发生在结束工作时间、离开工作地点之后,比如发生在家中。此时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争议,给维权带来困难。
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,我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范围。由于互联网的发展,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已经不像传统工作模式那么固定,不再是早九晚六上班,下班后就不用管工作了。事实上,下班后员工可能还在处理各种工作,那么这时候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?或者由于工作单位的特殊安排,长期加班,精神高度紧张,但伤亡并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。我认为,以上都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,适当扩大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范围,将其纳入工伤,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(记者杜安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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